某甲于某目前往乙商场购物,该商场工作人员一时疏忽,错将某型号摄影机价格6800元标成680元,甲见此摄影机物美价廉,于是以680元的价格买走2部。1周后,商场盘点时发现此错误,就派员工找到甲,要求其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其问,甲已将其中一部赠与亲戚某丙并已交付,另一部拟以700元价格卖给同事某丁,价款已收,但尚未交付。甲认为与商场双方买卖已经完成,拒绝退货或补足价款。
问:本案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本案中,甲与乙商场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内容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乙商场因工作人员疏忽错标价格,造成低价出售摄影机,其行为后果与其意思相悖,并且损失较大,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乙商场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该买卖合同,其要求甲补足价款即为要求变更买卖合同,其要求甲退货自己退款,即为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甲已将其中一部摄影机赠与丙并已交付,其与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丙取得这部摄影机的所有权,任何人无权要求其返还。就这部摄影机,甲应当补足价款给乙商场。
甲将另一部摄影机卖给丁,二人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本案中,由于尚未交付,丁没有取得该部摄影机的所有权。因此,就这部摄影机,甲若选择将其退还乙商场,则乙商场应当退还甲相应的价款,甲也应当将所收的700元返还给丁,否则均构成不当得利;甲若选择补足价款,则甲获得该机所有权,但甲有权以重大误解要求变更或撤销与丁的买卖合同,理由如上。
丁作为与甲的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买方,若甲因选择将摄影机退还乙商场,致使甲不能向自己履行交付,可以要求追究甲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