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将两块奇石托给乙保管,并支付了保管费。乙出差在外,乙之子丙误以为是其父之物,将其中一块稍加清理,另一块则精心雕刻成印章。某日,丁见此奇石,十分喜欢,遂分别以2万元和10万元购买后展示于同好。丁对该石的来历毫不知情。甲得知后,向丙追索。
问:甲、乙、丙、丁间权利和义务如何
答案
参考答案:(1)甲、乙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乙为保管人。根据《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本案中由于乙之子丙的原因,造成乙无法向甲返还保管物,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2)丙对甲的奇石有加工行为,加工而成的新物一般归原所有权人,但加工价值显然大于原材料价值的,新物归加工人所有,对原所有权人可按其财产价值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丙对原其中一块奇石的加工价值显然大于原物价值,该石归丙所有,但丙因此获得不当利益,乙可要求丙返还。另一块奇石所有权不因加工而转移,由于无法原物返还给甲,丙对甲的损失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3)丁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制度,丁可以取得该两石的所有权,甲无权要求丁向自己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