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将一部机器卖给乙,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后来,因乙的厂房没有建成,无处安放机器,就与甲订立保管合同,将机器暂存于甲处。某日,该机器被丙偷走,卖给善意第三人丁,并完成交付。
问:(1)该机器所有权归谁所有
(2)乙可以向丁行使何种请求权

答案

参考答案:(1)甲、乙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甲得向乙交付机器,并移转其所有权。后甲、乙订立保管合同,将机器暂存甲处,是甲将机器所有权移转给乙之后,而与乙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此时,乙为机器的所有权人。后来,机器被丙盗走,并卖给第三人丁,此为无权处分,虽然此时丁为善意,但机器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丁不能取得机器所有权,所以,机器的所有权仍然归乙所有。
(2)根据以上分析,乙为机器的所有权人,丁对机器为无权占有,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占有人要求返还所有物,故乙可以依据物上请求权要求乙返还机器。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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