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自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丙为此提供保证。为此,甲与丙于2009年1月10日达成协议,将甲的汽车一辆向丙提供抵押作为反担保,并于当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甲的借款期限将至,丙不断催促甲还款,但直至2009年12月15日,甲仍未还款。丙遂将甲的上述汽车开回自家,并称若甲不还款,就将变卖汽车还款。甲多次要求丙将汽车开回,均遭拒绝,二人于是发生纠纷。在汽车被丙开走期间,甲营业损失5000元。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甲、丙之间成立反担保关系。所谓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为了换取担保,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设的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本案中,丙为甲的债务提供了保证担保,甲为此提供了反担保。甲与丙达成了抵押担保形式的反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合法有效。反担保协议的内容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成为反担保协议的债权人,此时才可以请求以反担保的担保物变价优先受偿。本案中,丙并未履行担保责任,并未成为反担保协议的债权人,故无权主张行使抵押权。而且,抵押权的行使,按照《担保法》第53条及《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应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由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本案中,丙私自将汽车开走是侵犯甲的财产权的行为,而非行使抵押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受害人因此遭受损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本案中,丙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甲的财产权,并因此对甲造成了营业上的损失,属于侵权行为,故丙应立即停止侵害,将车送回,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营业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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