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龙股份有限公司是2001年1月由几家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股份公司,其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发行股票90万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发行的股票于 2001年7月被允许上市交易。上市后,该公司2001年至2004年连续3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总共只有100万元,难以支付股东股利;2004年起公司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发生很大困难。为了解决公司资金短缺,维护公司股票的信誉,公司董事会2004年7月做出增资以发行新股的方案,并经过所有董事一致通过。决定发行10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元,股票以超过面值1元的价格发行。由公司临时成立的承销处负责新股的承销。董事会作出该决议后,经研究认为,此时上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肯定难获得批准。于是,在2004年10月,未报审批便擅自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此事很快被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发现,除确认其发行新股的决议无效外,对其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集的所有资金及其利息;(2)处以非法所募集的资金金额5%的罚款;(3)暂时停止飞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 请回答下列问题: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飞龙公司是否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
参考答案:飞龙公司不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137条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二)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飞龙公司在1994年至1996年连续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总共只有100万元,难以支付股东股利,而在1997年前6个月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其情况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第2项,即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