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发公司与如意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恒发公司预付定金1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合同签订后,恒发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并向如意服装厂支付了10万元定金。恒发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宝马车(价值50万元)做抵押向 A银行贷款35万元,双方还约定如恒发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这辆宝马车就归A银行所有。恒发公司认为办理抵押登记太麻烦,于是经A银行同意,双方签订贷款及抵押合同后就未向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其后,恒发公司又以这辆宝马车做质押向B银行贷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贷款及质押合同。在质押期间,B银行董事长李某开着质押的宝马车与他人相撞,汽车修好后,李某拿着3万元去提车。修理厂收钱以后要求李某把B银行以前的欠款2万元还清,李某不愿归还,于是修理厂就以行使留置权为名拒绝向李某交车。 问题:
恒发公司与B银行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恒发公司与B银行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效。
解析:《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案中恒发公司为担保还款与B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且质物――汽车也移交给了质权人B银行占有,所以,依据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