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甲为敷衍“赌债”而签发支票一张给某乙。后者将支票背书给某丙用于偿还货款。丙向银行交支票结算时,发现该票是张空头支票,遂转而向甲索要票款。甲称:赌博之债为非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这张支票岂能算数
请用票据法原理,评析甲的主张。
答案
参考答案:(1)票据为无因证券。某甲签发支票的原因虽不合法,但不影响该支票在外观上创设权利的效力。
(2)以“赌博之债”作为抗辩事由,因是原因关系的抗辩,只能对抗直接当事人——本案中的乙,但不得对抗善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丙。
因此,某甲的主张违反票据法原理,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