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陈某为某集团的总经理,陈女13岁,中学生。1999年9月间,陈女趁陈某疏忽,擅自动用陈某的个人支票凭证本,冒充陈某签名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12万元的支票,并加盖了陈某的私章,持票到某集团公司下属的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架价值12万元的遥控模型直升机。某购物中心的经理认识陈某和陈女,故对她交付的支票深信不疑。尔后,某购物中心为清偿货款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某塑料玩具厂。次日,当地报纸即刊登了人民法院裁定该塑料玩具厂破产的公告。因清算组尚未成立,该厂会计科便把上述支票交开户行人帐,遭退票。理由是支票印鉴不符。清算组成立后,持该支票向票据上出票人陈某及背书人某购物中心追索,均遭拒绝。陈某的理由是:我的印鉴是被我的女儿背着我盖上去的,我根本不知道,且该私章不是我的支票预留印鉴,我不负责。购物中心的理由是:持票人已破产,丧失了受领资格,等该厂清算时再说。
问:

某购物中心的抗辩是什么性质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持票人因破产而失去或被限制行为能力(受领资格),票据债务人只可对特定人(破产人)主张之,对非破产的持票人即不可,故购物中心的抗辩属于对人抗辩。但是本案中的清算组是在破产人失去或者被限制行为能力后,法定行使破产人债权的组织,故购物中心的抗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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