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飞龙股份有限公司是2001年1月由几家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股份公司,其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发行股票90万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发行的股票于 2001年7月被允许上市交易。上市后,该公司2001年至2004年连续3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总共只有100万元,难以支付股东股利;2004年起公司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发生很大困难。为了解决公司资金短缺,维护公司股票的信誉,公司董事会2004年7月做出增资以发行新股的方案,并经过所有董事一致通过。决定发行10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元,股票以超过面值1元的价格发行。由公司临时成立的承销处负责新股的承销。董事会作出该决议后,经研究认为,此时上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肯定难获得批准。于是,在2004年10月,未报审批便擅自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此事很快被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发现,除确认其发行新股的决议无效外,对其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集的所有资金及其利息;(2)处以非法所募集的资金金额5%的罚款;(3)暂时停止飞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 请回答下列问题:

飞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

参考答案:飞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公司法》第152条);  1) 公司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 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 飞龙公司是由几家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发起人应当在1994年以前的3年内连续盈利;  4) 持有该公司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5)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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