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牢为17%。生产中所需A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均按实际成本核算,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和结转发出材料的成本,领用和发出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2009年9月1日,W材料结存150千克,账面余额45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甲公司2009年9月份发生的有关W材料业务如下:
(1)9月2日,开出商业承兑汇票购入A材料2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5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对方代垫保险费0.4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2)9月6日,收到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A材料150千克,并验收入库。投资合同约定该批原材料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2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14万元,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未发生资本溢价。
(3)9月12日,购入包装物1000个,支付10万元。购入低值易耗品500个,支付6万元。
(4)本月材料的发出情况如下:
1)9月15日,生产车间领用A材料200千克,领用包装物200个,用于生产W产品,月末均未完工。
2)9月21日,发出委托加工物资一批,发出A材料180千克。
3)9月28日,对外销售材料发出20千克。
4)行政管理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50个。
(5)9月30日,A材料可变现净值32万元。
要求:
中甲公司1)至3)业务中发出材料的成本。
参考答案:期初材料单位成本=45÷150=0.3(万元/千克)
9月2日购入A材料成本=50.4÷200=0.252(万元/千克)
9月6日接受作为投资的A材料单位成本=42÷150=0.28(万元/千克)
9月15日领用材料成本=150×0.3+50×0.252=57.6(万元)
9月21日发出材料成本=150×0.252+30×0.28=46.2(万元)
9月28日,对外销售材料发出成本=20×0.28=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