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本案诉讼期间错误的有( )。
(四)
陈某和崔某是邻居,素来不和。8月14日,两人因发生口角随即扭打起来。崔某的母亲在劝架时被陈某的儿子推倒。事后,陈某以“脑震荡”为由,起诉要求崔某赔偿全部经济损失450元。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8月21日向崔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崔某10日内提交答辩状。崔某因出差向法院申请顺延,经法院同意延长10日,法院决定9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书记员委托法院勤杂工将出庭通知书交给崔某。恰逢崔某家无人,该工人将通知书交其邻人之子15岁的王某签收。在审理中,崔某以自己的母亲骨折为由提起反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元。本案经审理后,法院决定不当庭宣判,通知双方当事人9月14日到庭宣判,9月16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务必于9月29日前提起上诉。根据案情,回答96~100题:
A.要求崔某10日内提交答辩状
B.法院同意崔某的顺延要求,同意延长10日
C.法院在宣判后2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D.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务必在9月29日前上诉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日期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日内,且不能延长。此外,根据第134条规定,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应立即发给判决书。根据第147条规定,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