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我公司与德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德商按时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的装运条款为:1月装100公吨,2月装150公吨,3月装150公吨。我公司1月份按规定如数装运并顺利收到货款。考虑到货源分散,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月亮河号于2月10日在烟台、2月11日在青岛共装运150公吨。当我公司持单据到银行要求付款时,遭到开证行的拒绝。请问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不合理。根据《UCP500》,我公司2月份的装运行为并不违反信用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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