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乙为夫妻。2008年3月,甲、乙发生口角,甲一拳将乙打伤。乙起诉离婚。结婚前,甲继承了其父房屋一间,婚后为甲、乙共同使用。2008年1月,甲的一本专著已经撰写完毕,同年5月若出版将获得稿费3万元。下列有关表述正确的是:

A.该案中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该案中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乙起诉离婚时可以同时对甲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D.如果乙不起诉离婚则其不能对甲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答案

参考答案:A,C,D

解析:[考点] 离婚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由题中可知房屋是甲婚前继承所有,因此房屋属甲的婚前财产,是属于甲的单方财产,A项正确。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稿费为尚未取得的收益,故B项不应选。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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