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堵车已经成为中国大中城市的“通病”,导致城市交通出行效率降低,并对经济产生影响。据悉,X市重点治理城市拥堵的交通治堵方案获得国务院原则性通过,其中最突出的两条措施如下:其一,摇号限购以控制机动车总量,其中个人办理摇号登记的条件是住所地在本市,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二,延续尾号限行政策。对此,社会舆论褒贬不一。就摇号限购而言,有人认为,政府出台摇号限购的调控措施,是对公众行为的限制,以户籍限制购车违反法律,机动车的购买对任何人都应该是自由的。有人则认为,合理规划城市的道路交通发展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确保车辆数量与经济增长相适应是实施交通规划的重要手段,而且依法批准的X市城市总体规划已明确相应的汽车数量指标,政府依据该规划实施摇号限购措施并无不妥。就单双号限行而言,有人认为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并延续限行政策;有人认为限行政策不应长期化,这两部法律并没有授予主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将临时处置权长期化的权力,而且作为一项影响公共利益的政策,限行政策在论证、制定过程中并无广泛的公众参与。
目前,据该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摇号限购之下,42人中才能有1人中签,全家“占坑”摇号以提高中签率的情况,从摇号首月起便已出现,有运气好的家庭,一家五口申请,首月便中三签,而一些急于买车的市民,却迟迟不中签。限行政策带来的积极效应毋庸置疑,但是所造成的负面效应也有目共睹,在公交依旧不能提供便捷的出行方式前提下,因为限行政策和购置税降低政策的刺激,很多家庭购买第二辆车的行为剧增,这也变相地加剧了拥堵。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请结合所学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摇号限购和尾号限行政策的认识。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交通治堵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应有之义,但是,相关政策和措施必须兼顾公民基本自由,并接受正义的评价。要言之,摇号限购和尾号限行政策既须合法又须合理。就这两个政策而言,其“合法性”是指权力行使的主体、权利行使的范围以及种类等预先由法律来规定,而对于权力的限制须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规定;其“合理性”是指符合社会整体价值观的目的正当、手段合理和结果均衡。
(一)就合法性而言:
1.在政策不与法律相冲突的前提下,摇号限购本身并不违法,它是法律授权政府对本地交通的合理管理,但是,以户籍作为限购依据显然不合法,它限制了非本地户籍的居民自由购车,并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
2.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制定并延续限行政策,这是法律授权政府对本地交通的合理管理,但是,长期限行显然不合法,它限制了公民的出行自由。
(二)就合理性而言:
1.合理性要求政策不能有悖于法律目的,以户籍限购显然侵犯了公民平等的购车自由,限行政策则不恰当限制了公民的驾车出行自由。
2.合理性要求政策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栽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实质合法,以户籍限购和长期限行政策显然背离了社会秩序的实质要求,不利于维持社会稳定。
3.合理性要求政策必须建立于对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以户籍限购和长期限行涉及公民权利、道德考量以及社会稳定等诸多因素,但以这两者显然没有考虑到与这些因素相关的负面影响。
4.合理性要求政策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但从摇号限购和限行政策的实际效果来看,这二者在短期之内虽有正面效应,但其负面效应亦随之凸显,这说明它们并不符合客观的规律,不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交通治堵问题实质上是公民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力“秩序”的冲突问题。秩序对自由之约束,既须合法,亦须合理,短期内摇号限购和分号限行是治堵的权宜之计但将它们作为长期的政策,显然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这也是秩序价值、正义价值与自由价值三者关系的要求。交通治堵问题的解决,必须遵循“三个效果统一”的要求,即以法律效果为前提,兼顾作为目的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也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
解析:
本题的题眼在于交通治堵,具体而言,又可分为三部分:
其一,交通治堵的措施有二,即摇号限购和尾号限行政策,这二者未能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其中存在秩序、自由和正义的价值冲突。
其二,各方观点并不一致,关于摇号限购,正方认为这是政府合理履行职责,反方认为不可以户籍限制购车,关于尾号限行,正方认为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制定并延续政策,反方认为限行不应长期化,且应该有公众参与政策制定。
其三,考生对于摇号限购和尾号限行政策这二者,以及各方观点均须作出判断。就限购而言,政府的政策应该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权衡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那么政府合理履行职责但不能以户籍限制购车,否则限制了公民最基本的购车自由。就限行而言,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制定并延续限行政策,但是限行不应长期化,否则政策会取代法律,而且政策制定应该有公众参与,这也是对公民权利加以保障的要求。要言之,一切政策、措施的制定,都要妥善解决秩序、自由与正义的冲突,都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确保三个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因此,按照“三段论”的内在逻辑,其答案脉络如下:
第一部分:作出判断,并阐明所用概念和理论。
第二部分:用既用理论来判断政府措施和各方观点的正误。
第三部分:简明总结政府措施和各方观点中存在的价值冲突,并指出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下,应当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保证“三个效果”的统一。
合法性与合理性理论不仅是理论法学的基本理论,也是贯穿于其他部门法学的基本理论之一,在理论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相结合的考题之中,这一理论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不仅如此,它还契合了司法考试论述题要求考生必须作出判断的内在要求。
合法性、合理性的基本内涵如下:
1.合法性原则就是权力或权利行使的主体、行使的范围以及种类等预先由法律来规定,而权力之限制须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权利之限制须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2.合理性原则就是权利、权力的行使须符合社会整体价值观,具体可以概括为目的正当、手段合理以及结果均衡。任何权利、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正当的目的,必须借助合理的手段,必须实现均衡的结果。因此,合理性要求:行为人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其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其行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
3.法律人的判断既须合法、又须合理。合法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合理是实质法治的要求,而法律人的决定、法治国家的建设、法治社会的构建都要满足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要求。
运用这一理论组织答案的关键在于紧扣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要求,对于材料所给出的具体看法、行为或措施作出明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