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某因盗窃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9年8月1日),刑罚执行3年后(2002年8月1日)被假释。假释后,甲某长期未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自己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太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2003年10月至2005年3月,甲某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仅2年间,其就获利达3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由于甲某的赌友乙某欠其赌债2万余元,日久不还,2005年5月的一天,甲某等候在一小学校门口,将刚放学的乙某之子(8周岁)骗至车上强行带走,送到邻县一亲戚丙某家,然后请文笔较好的丁某代其写给乙某一封措词严厉的信,威胁说:乙某必须在3天内送还5万元(2万元赌债并且另加3万元的利息),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乙某向公安机关告发,小孩被解救。另外,在案发后被逮捕羁押期间,甲某如实主动地揭发了邻居戊某的盗窃犯罪活动(另案处理),经查证属实。问题:
本案中甲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对甲某应当以盗窃罪的2年剩余刑罚与赌博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甲某归案后在羁押期间,如实主动地揭发了邻居戊某的盗窃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符合立功的条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
1.《刑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甲的行为明显构成赌博罪。
甲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假释,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其假释的考验期应至2004年7月31日止。甲在此考验期内犯赌博罪,属于《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的“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情形,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进行并罚。此外,必须注意: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内,即已经经过了的考验期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2.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一般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如果索要的数额明显超出债务的数额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本案中甲某绑架乙某小孩,其索要2万元的赌债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其还勒索了超出赌债部分的3万元,成立绑架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丁某协助甲某实施了绑架行为,具有绑架罪的犯罪故意,成立绑架罪。丁某写威胁信的行为属于绑架罪的帮助行为,应认定为绑架罪的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甲某如实主动地揭发了邻居戊某的盗窃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应当成立立功(一般立功),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由于甲某系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对其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