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

某国有公司财务处会计章某,和该处另一出纳会计陆某多次勾结起来涂改购物单,从中贪污公款30万元,二人各分得15万元左右。不久案发,章某、陆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在侦查过程中,检察院曾收集到以下证据:
1.被涂改的单据6张,经鉴定,是陆某的笔迹;
2.陆某、章某二人供认作案过程的口供;
3.章某得款后将赃款存入银行的6张定期存款单;
4.销货单位发票存根。

问题:


假设陆某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因患严重疾病予以监外执行。陆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脱逃,问:陆某在服刑期间患病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监外执行陆某脱逃的时间是否计入刑期

答案

参考答案: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患有严重疾病,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适用保外就医没有社会危险性并且陆某没有自伤自残,可以保外就医。陆某脱逃的时间不计入刑期。

解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些都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是正确的。
2.《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等等。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证材料。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以是图表和符号。本案中被涂改的单据、定期存款单以及发票存根都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做是陈述。通常也成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和罪轻的辩解。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在于:书证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一个物体同时以上述两个方面发挥证明作用它就既是书证也是物证。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3.《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这些期间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中章某、陆某贪污数额各为15万元,可能判处死刑,且其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本案中被告人没有获得律师辩护是错误的。
4.《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因此,陆某脱逃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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