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向台湾地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送达范围包括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

B.送达范围包括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

C.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D.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码,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后及时予以回复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规定关于送达文书的范围有: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关于文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代理人送达、代收人送达、分支机构代表人送达、邮寄送达及视为未送达的情形、传真、电子邮件送达、公告送达及视为送达的情形。其中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故C项表述错误,当选。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