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是______。
A.甲、乙、丙各出资3万元买断一工厂
B.甲、乙、丙三人共有一栋房屋,甲、乙主张按份共有,丙主张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
C.甲、乙二人系夫妻,对于夫妻财产,甲主张按份共有,乙主张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
D.甲、乙、丙系朋友关系,三人共同出资购置生活用房一栋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但《物权法》对此进行了修改,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物权法》之所以作出与《民法通则》近乎相反的规定,原因在于,当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份额还是不明确的,因此作出上述修改。当然,如果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的,仍然推定为共同共有。考生应当注意:对于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应当适用《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故选C项。其余选项不存在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男女同居关系或者遗产分配前形成的财产关系,因此都属于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