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20×6年12月31日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如下表所示。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表

20×6年12月31日

项目账面价值计税价值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交易性金融资产1200900
应收账款15001800
存款500056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30001400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120009000
固定资产3000026000
无形资产60009000
应付利息15000
预收款项9000
合计××

其他资料如下:
(1)20×6年年初,甲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为135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为2060万元。
(2)上述长期股权投资系甲公司向其联营企业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2000万元,因采用权益法而确认的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600万元,其中,因联营企业实现净利润而增加的金额为10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增加额为600万元,未发生减值损失。该联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与甲公司相同,均为25%,预计未来所得税税率不会发生变化,甲公司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意图为长期持有,并无计划在近期出售。
(3)甲公司20×6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9000万元,其中,计提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200万元,转回存货跌价准备350万元;对联营企业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400万元;赞助支出100万元;管理用设备的折旧额高于可税前抵扣的金额为1000万元;无形资产中的开发成本摊销为2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当期可税前抵扣的金额为300万元。
本年度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增加3000万元,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减少100万元,当年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800万元,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增加 2300万元。
(4)假定:①甲公司未来持续盈利并有足够的纳税所得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除上述各项外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②甲公司对其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③上述无形资产均为当年年末新增的可资本化的开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资本化的开发支出可以加计扣除;④税法规定公司按照准则规定所计提的资产损失准备以及转回均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赞助支出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要求:

编制甲公司与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编制甲公司与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 200 所得税费用 23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65 递延所得税资产 52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812.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对于当年度发生的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会计所计量的金额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30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其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问答题

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 * * 兼财务负责人。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问题:

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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