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向非关联企业销售产品1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向一关联企业销售相同产品15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000元。2010年7月20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该企业在进行2009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税务机关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进行调整,对当天补征所得税款同时应加收的利息为( )元。(假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9年同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7.47%,1年按365天计算。今年当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8.47%)
A.102.40
B.345.36
C.640.58
D.602.44
参考答案:C
解析: 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单价=200000÷100=2000(元),销售给关联企业的单价=150000÷150=1000(元),根据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税务机关可以比照2000元/件的价格调整其销售给关联企业的销售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价格为=150×2000=300000 (元),企业少申报300000-150000=150000(元),应补征所得税=150000×25%=37500(元),应加收利息=37500×(7.47%+5%)÷365×50=640.58(元)。 [提示]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后,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应当对补征的税款, 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