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分析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制度构成和制度价值)

答案

参考答案:本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该制度起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起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金庸阁下除办报外仿佛以史学佛学自负,对于以小说知名,尤其是以武侠小说知名,自己是不是有点觉得未展所长,以末技得虚名,似不免略感怏怏?依我看则大可不必。阁下所透露的史学佛学见解,论水平未必是“超一流”,若著书立说也不见得能称首席什么家,得什么国际大奖。然而以史学佛学入小说,在武侠中讲“破相”,那就超人一筹了。好比不会武艺的痴公子段誉,只在无意中学了一着“凌波微步”,就到处能“逃之夭夭”;而且有个时灵时不灵的“六脉神剑”,看不见,摸不着,弹指一挥间忽然有效,就能出其不意露上一手。这道理在《金刚经》、《法华经》里并非唯一高妙思想,而移入武侠小说立刻产生“裂变、聚变”,威力无穷了。又如《侠客行》中的石破天,呆头呆脑,一片天真,然而处处机缘凑巧,矛盾相成,最后以不识字超过了识字人,以不知道“我是谁”,超出了一切有“ 我”之人,尤其是那位大“ 我”发狂的大宗师白自在。这只是“无我”的一解。这一解在佛学中算不得什么最高深的了不起理论,不过是参禅的一个“话头”法门,但在小说中就是“ 超凡入圣”了。阁下仿佛总想在小说中不讲而讲一点什么道理。这些见解未必“超凡”,但进入小说,特别是武侠小说,就大大“脱俗”了。无言胜有言,不武胜武,愚而智,弱而强,似佛似道,所以能迈过前人难有后继,虽有败笔,仍卓然自成一家。前有梁羽生,后有古龙,俱写侠情,各有殊胜,然抒写人情佛理尚逊一筹。(选自金克木《与小说对话:不败求败》,有删改)

文中画线句中的“不讲而讲”指的是什么? (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