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住在A县的甲乙两兄弟在父亲死后没有分家,共居父亲留下来的一套四合院。邻居丙因为重新建房而深挖地基,致使甲乙两家住宅的东墙松动,有倒塌的危险。邻居丁因为室内装修而机器声音轰鸣,现甲在县法院起诉丙,要求丙赔偿损失。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乙参加诉讼,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不管乙态度如何,都必须依法追加乙为共同原告
B.若乙明确表示放弃追究丙的权利,可不追加
C.若乙只表示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参加庭审,则法院可不追加
D.若乙沉默不表态,则推定为放弃权利,法院可不追加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甲乙对该四合院属于共同共有;根据民诉意见第56条,乙在本案中应当列为共同原告。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可见当事人对于是否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有选择权,因此A错误。又放弃实体权利应当明示作出,所以 D错误。不愿参加诉讼的表示不等于放弃实体权利,C项错误。只有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