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试题】 (2008年单项选择第33题)2006年7月10日,甲签发了一张一个月到期的汇票,收款人为乙,丙为付款人。2006年7月15日,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2006年7月20日,丁向丙提出承兑时遭拒绝,并制作拒绝证书。丁对乙行使追索权的期间至( )。
A.2006年10月20日止
B.2007年1月20日止
C.2007年7月20日止
D.2008年7月20日止
参考答案:B
解析:【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间。《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目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17条第1款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在本题中,持票人丁对前手乙的追索权,应当适用六个月的票据时效,自2006年7月20日其被拒绝承兑时计算。故选项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