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公民甲失踪已满15年,其配偶、父母、子女和甲所在单位领导研究一致同意申请宜告其失踪。根据法律规定,谁无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该申请 ( )

A.其配偶

B.其父母

C.其子女

D.甲所在单位(无债权债务关系)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资格问题。依照《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题中,配偶、父母、子女为失踪人的近亲属,具备申请人的资格,甲所在单位(无债权债务关系)与甲之间只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其不具有申请人的资格。

填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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