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刘六、丁七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关于该公司设立的有关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张三、李四、王五、刘六、丁七可以选择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B.假设张三、李四、王五、刘六、丁七有三人退出,则其余仍然能够共同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
C.张三认购了股份总数的10%、李四认购股份总数的5%、王五认购股份总数的 3%、刘六认购了股份总数的7%、丁七认购股份总数的9%,余下的部分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
D.公司设立时候张三、李四、王五、刘六、丁七必须有三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因此A正确;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此B、D正确;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C项合计只占股份总数的34%,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