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达成由租赁公司租赁给某工贸公司两艘大型豪华游轮的意向性协议。随后,分公司将该租赁业务上报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与工贸公司正式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盖章是分公司的章。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根据工贸公司的要求,出资购买江南造船总厂生产的9811A型大型游轮两艘,并出租给工贸公司在广东省营运;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方,工贸公司享有使用权,但不得对外销售、转让、抵押;租赁期满,工贸公司支付×万元人民币的名义货价后,租赁物件归工贸公司所有:租期两年半,租金总额Y万元。因经营不善,工贸公司决定将游轮以融资方式转租给振华公司。现租赁公司向法庭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工贸公司偿付租金、延迟利息及罚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工贸公司辩称:租赁公司西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签约主体,该合同名为“租赁”实为借款。
问题:

租赁公司可否收回已经转租的租赁物

答案

参考答案:租赁公司可以收回已经转租的租赁物。因为租赁公司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违反约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解析: 《合同法》第242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既然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则在承租人严重违约时出租人解除合同,当然可以收回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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