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承包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该计划满足合同工期100天的要求。
在上述施工进度计划中,由于工作E和工作G共用一台塔吊(塔吊原计划在开工第25天后进场投入使用),必须顺序施工,使用的先后顺序不受限制(其他工作不使用塔吊)。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要求变更设计图纸,使工作B停工10天(其他工作持续时间不变),监理工程师及时向承包方发出通知,要求承包方调整进度计划,以保证该工程按合同工期完工。
承包方提出的调整方案及附加要求(以下各项费用数据均符合实际)如下:
1.调整方案:将工作J的持续时间压缩5天。
2.费用补偿要求:
(1)工作J压缩5天,增加赶工费25000元;
(2)塔吊闲置15天补偿:600元/天(塔吊租赁费)×15天=9000元;
(3)由于工作B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关机械闲置、人员窝工等综合损失45000元。
[问题]
1.如果在原计划中先安排工作E,后安排工作G施工,塔吊应安排在第几天(上班时刻)进场投入使用较为合理?为什么?
2.工作B停工10天后,承包方提出的进度计划调整方案是否合理?该计划如何调整更为合理?
3.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费用补偿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监理工程师应批准补偿多少元?
参考答案:
1.先确定原计划中的关键线路。 从终止节点开始逆箭线返回,无波形线的线路就是关键线路A→D→G→J→K。 由于G是关键工作,ESG=40天;而E工作有30天总时差,所以E工作在第25天末到第65天末完成,即不影响总工期。为了保证G工作的最早开始,应将E工作在第40天前完成。故塔吊应安排在第31天(上班时刻)进场投入使用较为合理。塔吊在工作E与工作G之间没有闲置。
2.调整方案不合理。利用B→E→H线路的总时差30天,先进行G工作,后进行E工作,这样安排不影响合同工期。
3.(1)补偿赶工费不合理,因为工作合理安排后(如图5-41所示)不需要赶工,即不需要压缩工作的持续时间。
(2)塔吊闲置补偿9000元不合理,因为第31天若进场,到第41天工作G使用只有10天闲置,而不是闲置15天;如果第31天不进场,第41天上班时刻进场,则无闲置时间。
(3)其他机械闲置补偿合理,人员窝工损失补偿合理。 塔吊闲置补偿:600元/天×10天=6000元(按第31天上班时刻进场)。 故监理工程师应批准补偿:6000+45000=5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