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关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服刑5年后,关某交待其曾于8年前故意将一12岁的小孩双腿致残。经查,关某的交待属实。对关某的行为应当作何种处理( )

A.按照数罪并罚中先减后并的原则处罚

B.其交待的罪行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C.其交待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其行为属于坦白,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由上述法条可知,关某的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而坦白则不是刑法上规定的刑罚裁量制度。故C项正确,D项错误。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究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以上法条可知关某的行为并没有过追诉时效。   《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依上述法条可知对关某的行为应适用数罪并罚中"先并后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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