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小汽车均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注册税务师受托审查其2005年12月的流转税申报情况,请逐笔业务进行分析,针对企业不正确的纳税处理请予以纠正并向企业阐明相关税收规定。该厂购销情况如下(A型小汽车当月平均售价10万元/辆,成本价7万元/辆.B型小汽车成本价5元/辆,小汽车适用消费税率5%):
(1)销售给甲地特约经销商A型小汽车45辆,出厂价格每辆10万元,经销商已提取40辆A型小汽车,其余5辆尚未提货,已支付40辆小汽车的款项及提货手续费1.2万元;该厂已经开具了45辆A型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40×10×1.17+1.2=469.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10=400
其他业务收入 1.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400×5%=2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
(2)按售价每辆10万元抵债给某供货商A型小汽车5辆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运费1.5万元,运输单位发票台头为供货商.发票已由该厂转给供货商;
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5×10×1.17=58.5
其他应收款 1.39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7%=0.105
贷:库存商品 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应交消费税 2.5
银行存款 1.5
资本公积 12.5
(3)与乙地特约经销商签定50辆A型小汽车的代销协议,约定的代销价格每辆12万元,代销手续费5%,当月收到经销商返还的30辆A型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销货款;
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12×1.17×95%=400.14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14÷1.17=34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14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42×5%=17.1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7.1
(4)以本厂生产的8辆A型小汽车,向某汽车配件厂换取70万元的专用配件,均已收到货物,并已按70万元的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5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0×17%=11.9
贷:库存商品 8×7=5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70×5%=3.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5
(5)销售一台不需用的旧机床,账面原价30万元,已提取折旧10万元,销售价格35万元;
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
累计折旧 10
贷:固定资金 30
借:银行存款 35
贷:固定资产清理 35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
贷:营业外收入 15
(6)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300万元,另支付运输费,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货票上注明运杂费金额5万元;
企业会计计算入账的进项税额为300×17%+5×7%=51.35万元
(7)从从事生产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并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万元,货未验收入库。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企业会计未计进项税额。
(8)本厂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生产用钢材价值10万元;并将领用的钢材委托外加工,收回后用于工程项目,为此支付加工费0.2万元,已取得增值专用发票;
企业会计对增值税的处理为,销项税额=(10+0.2)×(1+10%)×17%=1.9074万元,进项税额=0.2×17%=0.034万元
(9)购进办公用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万元;购置复印机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万元,为职工食堂购置用具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万元。
企业会计计算的进项税额为(2+5+1)×17%=1.36万元
(10)将自产B型小汽车10辆以成本价出售给本厂职工。并向灾区直接捐赠B型小汽车5辆。该B型小汽车售价为8万元/辆。
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5×1.17=58.5
贷:库存商品 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0×5%=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
借:营业外支出 30.5
贷:库存商品 2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17%=4.25
-应交消费税 25×5%=1.25
参考答案:小汽车均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的,消费税可以减征30%。
(1)该厂已经开具了45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45辆小汽车销售金额计算应纳增值税:收取的提货手续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金额计算应纳增值税。
应补增值税=(5×10+1.2÷1.17)×17%=8.67万元多计算消费税=20×30%-(5×10+1.2÷1.17)×5%×(1-30%)=4.21万元
(2)抵偿债务给供货单位的小汽车,应视同销售处理,并且消费税应当按最高售价计算。转交的代垫运费发票不能抵扣进项。
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0.105万元多计算消费税=2.5-5×12×5%×(1-30%)=0.4万元
(3)企业应当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按代销清单的销售数量计算应纳增值税,但不能直接在销售中扣减手续费。
应补增值税=30×12×17%-58.14=3.06万元多计算消费税=17.1-30×12×5%×(1-30%)=4.5万元
(4)用小汽车换取专用配件,应作销售处理,增值税可按平均售价计算,消费税按最高价格计算。
应补增值税=8×10×17%-11.9=1.7万元多计算消费税=3.5-8×12×5%×(1-30%)=0.14万元
(5)销售一台不需用的旧机床,因销售价格超过账面原价,应按4%的征收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减半征收。
应补增值税=35÷(1+4%)×4%×50%=0.67万元
(6)取得的合法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进项,但发票上以运杂费开具的,不能抵扣进项。
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5×7%=0.35万元
(7)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6%抵扣进项税。
补计增值税进项税额=6÷(1+6%)×6%=0.34万元
(8)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生产用钢材,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支付加工费的增值税不得抵扣。企业按视同销售处理不正确。
应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1.9074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17%+0.034=1.734万元
(9)购置办公用品可以正常抵扣进项,但购置的复印机及职工食堂购置用具,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1)×17%=1.02万元
(10)将自产B型小汽车10辆以成本价出售给本厂职工。并向灾区直接捐赠B型小汽车5辆。应当以该B型小汽车售价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及消费税。
应补的增值税=15×8×17%-8.5-4.25=7.65万元。
应补的消费税=15×8×5%×(1-30%)-2.5-1.25=0.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