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度有员工1000人(其中医务人员10人,在建工程人员5人)。企业全年实现销售收入总额80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6万元,已按此利润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现注册税务师受托对该企业2005年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发现如下有关税收问题,要求为企业作出正确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全年的工资总额100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175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当地确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该企业工会经费未上交;(2)企业2005年初坏账准备金贷方余额2万元,当年未发生坏账损失,企业根据本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又提取了坏账准备金1.5万元;(3)利润总额中含国债利息收入7万元,国债转让所得25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从被投资公司分回的税后股息45.6万元(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4%)。
(4)当年1月向银行借款200万元购建管理用固定资产,借款期限1年。购建的固定资产于当年10月30日完工并交付使用,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费用共计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5)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45万元,广告费60万元,业务宣传费30万元,全都作了扣除;(6)12月份,以公允价值45万元的生产设备抵偿应付账款50万元。设备原值5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20%,清偿债务时企业直接以5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7)12月份转让一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取得收入50万元,未作收入处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35万元也未转销;(8)12月份通过当地政府机关向贫困山区捐赠家电产品一批,成本价3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38万元,企业已进行了正确的会计处理;(9)“营业外支出”账户中还列支上半年缴纳的税款滞纳金2万元,银行借款超期罚息5万元,给购货方的回扣12万元,意外事故损失8万元(已经税务机关审批通过),非广告性赞助10万元,全都如实作了扣除。
(10)企业管理用设备按税法规定的年折旧率为8%.
参考答案:(1)计税工资标准=(1000-10)×0.08×12=950.4(万元)
工资超标应该调增所得额=1000-950.4=49.6(万元)
(2)按税法规定可以列支的三项经费=950.4×(1.5%+14%)=147.312(万元)
三项经费应调增所得额=175-147.312=27.688(万元)
(3)按照税法应当计提的坏账准备=200×0.5%-2=-1(万元)
坏账准备调增所得额=1.5-(-1)=2.5(万元)
(4)国债利息不用纳税,因此调减所得额7万元;国债转让所得,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应当正常纳税,不用调整;股息性所得税法上应该按还原为税前利润确认。
股息所得调增所得额:45.6÷(1-24%)-45.6=14.4(万元)
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4.4-7=7.4(万元)
(5)利息资本化的期限为10个月,应当资本化的借款利息=12÷12×10=10(万元)
应当计提的折旧为10×8%÷12×2=0.1333(万元)
此业务共增所得额=10-0.1333=9.8667(注:属于会计差错,在43行之前调整)
(6)销售收入=8000(万元)
债务重组视同销售收入45万元,转让无形资产收入50万元,非货币资产对外赠送视同
销售收入38万元,应该填入申报表的第一行,作为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限额基数=8000+45+50+38=8133(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8133×0.3%+3=27.399(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8133×8%=650.64(万元)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8133×0.5%=40.665(万元)
应该调增所得额=45-27.399=17.601(万元)
(7)视同销售应调增的所得额=45-50×(1-20%)=5(万元)
债务重组应调增所得额=50-45=5(万元)
该业务共调增所得额=10万元(8)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50×5%=2.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2.5×7%=0.175(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5×3%=0.075(万元)
应该缴纳营业税费=2.75(万元)
(9)转让无形资产应该调增所得额=50-35-2.75=12.25(万元)
(10)申报表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6+14.4(投资还原增加)+9.8667+10(债务重组)+12.25(转让无形资产)+(38-30)(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视同销售)=60.5167(万元)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60.5167×3%=1.8155(万元)
会计捐赠支出额=30+38×17%=36.46(万元)
该捐赠事项调增所得额=38-30+36.46-1.8155=42.6445(万元)
(11)税收滞纳金.购货方的回扣.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得扣除,银行罚息和意外事故的损失可以扣除。
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项目应调增所得额=2+12+10=24(万元)
(12)应纳税所得额=6+49.6+27.688+2.5+7.4+9.8667+17.601+10+12.25+42.6445+24=209.5502(万元)
应该补缴所得税=209.5502×33%-45.6÷(1-24%)×24%-6×27%=53.13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