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设在经济特区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中方与外方的资本比例为5:5),经营期限20年。1997年7月投产,1998年-2004年的生产经营情况见下表:年度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获利情况 50 -40 30 40 50 60 70 80
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15%,地方所得税免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将执行税收优惠的时间从1998年计算。该企业一直被继续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
2005年度该企业自行核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9000万元,其他服务性业务收入总额800万元,应扣除的所有成本、费用、税金等共计9500万元,实现会计利润300万元,企业已经按会计利润计算并预缴了全部所得税。现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的2005年的所得税纳税事项进行审查,请针对企业自行核算中的以下问题进行分析解答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2005年经审查存在以下问题:1.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交际应酬费80万元.技术开发费70万元(2004年的技术开发费50万元),已据实扣除;2.发生的广告费300万元,业务宣传费65万元;3.为企业职工缴纳的境外保险费20万元;4.支付境外某外国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300万元,支付关联企业管理费50万元;5.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发生的通过民政局向境内灾区捐赠85万元,通过民政局向境外灾区捐赠35万元,向某学校直接捐赠15万元。被税收处罚25万元,税收滞纳金1万元;6.12月接受某公司捐赠货物-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企业负担运输费用2万元,企业已按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账户的贷方;7. “投资收益”账户核算内容中包括:从其境内投资的企业分得利润20万元。(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8.本年购进的国产设备符合税收抵免优惠政策,并已办理了相关手续。购置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款17万元,购置时已按规定享受了增值税退税。
另外:企业本年到位的新会计人员认为企业97.98年为免税优惠期,99-01年为减半优惠期,自02年起都适用10%的优惠税率计算所得税,但自行计算的1997-2004年的所得税额与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不符,向注册税务师咨询差异的原因,并请注册税务师对此相关政策进行详细讲解。
新会计人员自行计算的1997-2004年的所得税额为:(50-40)×0%+(30+40+50)×15%×50%+(60+70+80)×10%=30万元

答案

参考答案:1.外商投资企业交际应酬费应当按销售净额与业务收入分别计算扣除标准。
交际应酬费税法可扣标准=9000×0.3%+3+500×1%+(800-500)×0.5%=36.5万元交际应酬费超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36.5=43.5万元技术开发费超过上年10%以上的,可以加计扣除本年实际发生额的50%,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2.外商投资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据实列支。
3.为企业职工缴纳的境外保险费2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4.支付境外某外国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300万元可以列支,但支付给关联企业管理费50万元不得列支,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5.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据实扣除,但对于境外捐赠和境内的直接捐赠不得扣除,税收罚款及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15+25+1=76万元。
6.接受捐赠的货物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8.5=58.5万元。
7.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境内分回的投资收益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相应的投资成本与支出也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用补税,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8.购买国产设备符合税收规定的可以抵免所得税,但对于已退的增值税不得再进行抵免,所以此设备投资可抵免的所得税为100×40%=40万元。
企业2005的应纳税所得额=300+43.5-35+20+50+76+58.5-20=493万元企业2005年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493×10%-40=9.3万元企业已预缴所得税额=300×10%=30万元企业可申请退回多缴的所得税额=30-9.3=20.7万元9.企业新会计人员的理解不正确。对于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企业如果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利,但实际生产经营期限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下一年度,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期限。当年所获利润,应当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按税法的规定,本企业执行税收优惠的时间从1998年计算,97年应当按15%的税率正常缴纳所得税,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98-99年为免税优惠期,00-02为减半优惠期,03-05年为延长减半优惠期,但因为减半后税率为15%÷2=7.5%,不足10%,所以应当按1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1997-2004年的所得税额应为:50×15%+(40+50+60-10)×7.5%+(70+80)×10%=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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