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7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2007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M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08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向银行贷款4万元提供担保,银行并不知道甲的行为是个人行为。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有人认为,丙以劳务出资,不是合格的合伙人,这种看法是否正确
(2)丁是否应该对合伙企业欠M公司的欠款承担责任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4万元银行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例答案如下:
(1)这种看法不正确。因为合伙人不仅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而且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因此以丙的出资方式是劳务为由而否认其合伙人资格的有效性是不正确的。
(2)丁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合伙企业对M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发生的,但《合伙企业法》规定,人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4万元,银行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尽管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但由于该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银行对甲私自提供担保的行为并不知情,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合伙企业应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甲房地产公司2009年1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与乙企业联合开发一商品房小区,即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报批建设项日,合作建房。按照合同规定,甲公司出资20000万元,乙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房屋按6:4的比例分配,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其成本利润率为15%。当期全部商品房竣工验收,甲公司将其应得商品房的80%售出,取得销售收入18000万元(其中代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900万元)。甲公司还将小区内一临街房屋租给某银行作为经营场所,取得抵押贷款2000万元,当月取得的租金15万元全部用于抵充贷款利息。
(2)甲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的建筑施工企业参与了上述小区的开发建设,独立建成商品房两栋,建筑安装成本800万元,无同类工程价格,其成本利润率为10%。房屋建成后,将相当于建筑安装成本20%的商品房留给甲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的物业管理公司使用,施工企业与甲公司未结算工程价款。
(3)甲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物业管理公司当月收取物业管理费10万元,代收水、煤、电费共8万元,获得手续费0.16万元,对外出租停车场收费0.6万元,开设的保龄球馆取得经营收入5万元,小区闭路电视取得收入2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税臼缴纳的营业税为( )。

A.900万元

B.1626.32万元

C.484.21万元

D.726.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