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说明工会在参与劳动关系协调中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答案:(1)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组织《工会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浃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2)代表职工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法》第20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参与企、事业单位停工、怠工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会法》第2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5)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会法》第28条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有同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