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是否应当废除死刑,在一些国家中一直存在争议。下面是相关的一段对话:
史密斯:一个健全的社会应当允许甚至提倡对罪大恶极者执行死刑。公开执行死刑通过其震慑作用显然可以减少恶性犯罪,这是社会自我保护的必要机制。
苏珊:您忽视了讨论这个议题的一个前提,这就是一个国家或者社会是否有权利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如果事实上这样的权利不存在,那么,讨论执行死刑是否可以减少恶性犯罪这样的问题是没有意义的。
如果事实上执行死刑可以减少恶性犯罪,则以下哪项最为恰当地评价了这一事实对两人所持观点的影响

A.两人的观点都得到加强。
B.两人的观点都未受到影响。
C.史密斯的观点得到加强,苏珊的观点未受影响。
D.史密斯的观点未受影响,苏珊的观点得到加强。
E.史密斯的观点得到加强,苏珊的观点受到削弱。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题干中史密斯的观点是“一个健全的社会应当允许甚至提倡对罪大恶极者执行死刑。公开执行死刑通过其震慑作用显然可以减少恶性犯罪,这是社会自我保护的必要机制。”也就是说,史密斯是从“减少恶性犯罪”的角度来讨论“是否执行死刑”的;苏珊的观点是“一个国家或者社会是否有权利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如果事实上这样的权利不存在,那么,讨论执行死刑是否可以减少恶性犯罪这样的问题是没有意义的”,她是从“ * * ”的角度来讨论“是否执行死刑”的。“事实上执行死刑可以减少恶性犯罪”这个前提对史密斯的观点有加强作用,显然对苏珊的观点无影响。

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

2003年初,黄小姐准备投资房地产,很快即相中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座落于某市某区环城路的一套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的商品房,尽管房产公司开出每平方米7000元的高价,但黄小姐仍爽快答应了,双方签订了一份认购书,黄小姐并当即支付了20万元,但关于该20万元款的性质认购书中只字未提。随着正式签约日期的临近,当初预订的房屋已升值了近30万元。可到了正式签约日期,房产公司却突然告知黄小姐,因其未按通知要求及时签约,故已将房屋出让给他人(且已办理预售登记),返还已交款20万元。该受让人为甲。 黄小姐听到这个消息后,即刻赶到房产公司查验该份通知,当即指出该通知上的签名根本不是其本人所写,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事后,经人指点,黄小姐给房产公司打了个电话,要求房产公司明确其所付款项的性质,电话里的房产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其所付的款项为ding(音)金。黄小姐这次作了准备,将上述通知内容进行了录音。 带着这盘录音磁带,黄小姐走进法院,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40万元。在庭审中,房产公司表示,电话中当事人口头所述的应该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同时,房产公司又拿出前述那份通知,指出违约的是黄小姐,是黄小姐没有按通知要求及时前来签约,故不同意黄小姐双倍返还已付款项的请求。应黄小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通知上黄小姐的签名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了不是黄小姐所写的鉴定结论。至此,房产公司承认自己受高额利润诱惑,将房屋又高价出让给他人的事实,但还是不同意黄小姐关于已付款项适用定金罚则的要求。请回答下列问题:

房产公司与黄小姐以及与甲签订的两份合同的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认购书和预售协议都有效

B.认购书和预售协议都无效

C.认购书有效,预售协议无效

D.认购书无效,预售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