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5岁男童阳阳比较好动,常常不按照老师的要求活动,因此班主任李老师一直都不喜欢他。2006年11月1213,班里的小朋友都在一起玩玩具,阳阳与汪汪因为一部小汽车而争抢起来,阳阳将汪汪推倒在地,并将小汽车扔出了窗外。事后,李老师将阳阳的小手绑住,将他放在教室里高高的柜子上,随即关上门离开教室。阳阳为了挣脱绳索,在扭动身体时不慎从柜子上掉下来,头部被摔成脑震荡,额头缝了三针。事后,阳阳的家长要求李老师承担全部责任,但李老师认为,根据《教师法》和《教育法》的规定,她享有管理学生的权利,对阳阳所造成的伤害仅仅是场意外事故,她只承担部分责任。
请结合上述案例分析:你是否同意李老师的解释?有什么法律依据?
答案
参考答案:
(1)不同意。《教育法》与《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所享有的管理学生的权利是指教师具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李老师对此事的解释是对管理学生权利的误读。
(2)这种变相体罚和侮辱人格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第37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7条中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规定,体罚幼儿是违法行为。
(3)本案中李老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