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3年6月,黄超(男)与刘芸(女)登记结婚。2010年6月,黄超向法院起诉与刘芸离婚。下列情形中,黄超有权提出离婚的情形是( )。

A.刘芸于2010年5月做了中止妊娠手术

B.刘芸与黄超在2009年7月生育一女

C.刘芸在2010年6月时已怀孕4个月

D.刘芸于2010年4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婴儿、胎儿的身心健康,在一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

单项选择题 A2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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