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工业生产企业,从20×7年1月起为售出产品提供“三包”服务,规定产品出售后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负责退换或免费提供修理。假定甲企业只生产和销售A、B两种产品。甲公司20×8年发生如下事项:
(1) 甲公司为A产品提供“三包”确认的预计负债在20×8年年初的账面余额为40万元,A产品的“三包”期限为3年。该企业对售出的A产品可能发生的“三包”费用,在年末按当年A产品销售收入的2%预计。
甲公司20×8年A产品销售收入及发生的“三包”费用资料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A产品销售收入 800 1200 1400 600
发生的三包费用 15 10 30 20
其中:原材料成本 10 8 10 15
人工成本 5 2 5 5
用银行存款支付的其他支出 15
(2) 甲公司为B产品提供“三包”服务确认的预计负债在20×8年年初的账面余额为10万元,B产品已于20×7年7月31日停止生产,B产品的“三包”服务截止日期为2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的B产品已全部售出。
20×8年第四季度发生的B产品“三包”费用为8万元(均为人工成本),其他各季度均未发生“三包”费用。
(3) 20×8年9月20日甲公司接到法院的传票,受到乙公司的起诉,乙公司声称甲公司侵犯了其软件版权,要求甲公司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80万元。甲公司根据法律诉讼的进展情况以及律师的意见,认为对乙公司予以赔偿的可能性在80%以上,最有可能发生的赔偿金额为50~60万元。甲公司该软件系委托丙公司开发的,如果需要赔偿,已经基本确定丙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
(4) 20×8年12月5日,甲公司涉及一项担保诉讼案件,甲公司估计该项担保案件败诉的可能性为80%,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律师的估计,如果败诉则企业赔偿300万元的可能性是60%,赔偿200万元的可能性是30%,赔偿100万元的可能性为10%。

下列关于甲公司对其或有事项的处理,正确的有( )。

A.甲公司20×8年为A产品提供“三包”应计提的预计负债为115万元

B.甲公司20×8年末为B产品确认的预计负债余额为0

C.与乙公司的诉讼中,由于全部赔偿责任由丙公司承担,因此甲公司不需要确认预计负债

D.20×8年12月5日,甲公司因该担保事项应确认的预计负债为300万元

E.20×8年12月31日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为400万元

答案

参考答案:B,D,E

解析: 选项A,A产品应计提的预计负债=(800+1200+1400+600)×2%=80(万元);
选项B,B产品20×7年7月31日停止生产,“三包”服务截止日期为20×8年12月31日,则20×8年末,为B产品计提的预计负债应全部转出,预计负债的余额变为0;选项C,在与乙公司的诉讼中,甲公司应该按照最佳估计数确认预计负债,同时确认同等金额的其他应收款;选项D,甲公司因该担保事项应确认的预计负债为300万元;选项E,20×8年12月31日预计负债账面余额=(40+80-75)+(10-8-2)+(50+60)/2+300=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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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一书中,对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可贵的探索。他认为,从亚里士多德开始,经济学本来就具有两种根源,即两种人类行为的目的:一种是对财富的关注,一种是更深层次上的目标追求。由此产生两种方法,一种是“工程学”的方法,也就是数学、逻辑的方法,一种是伦理的方法。这两种根源或方法,本来应是平衡的,但不同的学者重视的方面有所不同。从亚里士多德到亚当·斯密,比较注重伦理问题,而威廉·配第、大卫·李嘉图等更注重工程学方面。现代经济学则大大发展了工程学方面,却忽略了伦理方面。
科学研究总是把人们当作完全理性的对象,这样逻辑的方法才能有效。但具体的人,都是活生生的,有情感的,有许多非理性的东西。单纯的理性的逻辑方法,难以避免现实上的失误。人们的感情、人们的意志、人们的理想和道德,在经济行为中,也会起到巨大的作用。单纯的工程学或逻辑方法,是不够用的。亚当·斯密指出,人们的活动是受自利引导,市场则以互利为原则。这一点被现代经济学家继承和发展了。但人们却忽略了他的另一些观点,即人们的同情心、伦理考虑在人类行为中的作用。一般来讲,个人有或至少应当有追求自利的自由,但并不意味着这种追求就一定有正当伦理。当这种追求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时,就违背了正当伦理,从而成为应受谴责的不道德行为。离开伦理学的经济学只能使经济学贫困,正如离开经济学的伦理学,只能使伦理学空洞一样。
经济学和伦理学的结合,其中也包括借助经济学所使用的各种方法和应用程序,使伦理学问题得到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关于道德权利的分析便可证明这一点。人们常常从义务论的角度来看待权利,即表现为他人必须遵守约束。这类义务论结构可能不大适用于对道德中普遍存在的相互依赖性等复杂问题的解释。例如,甲侵犯了乙的权利,那么丙有义务去制止吗丙有权利,但不一定出于义务。如果借助经济学的一些原理去解释丙的行为,可能更有利。用福利主义的根据事物状态的好坏来判断行为的原则,又用结果主义的根据效用结果来判断事物状态好坏的原则,那么丙去制止甲,因其结果是好的,他便有道德权利去行事。评价一个道德行为,不应只看内在价值(自我完善),还要看结果(与人为善)。显然,用结果主义的逻辑推理来分析道德权利,不见得完全充分,但却十分必要。
由此可见,经济学应具有伦理学的方法,伦理学也可引进经济学的方法。伦理学与经济学之所以有相通之处,可以相互联系相互引进,是由人们的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本身相互关联决定的。例如在工业生产中,人们的创造能力不仅取决于知识和技术水平,也取决于是否肯于奉献的道德水平。任何人的行为都带有社会性,不管你是否自觉到这一点。而这种社会性既包含经济因素,也包含伦理因素。

依据原文的论证解析,以下判断不恰当的一项是( )。

A.从全文看,第一段所说的“更深层次上的目标追求”,应当包括注重经济活动中理想、道德的影响,注重人在内在价值方面的自我完善等内容

B.我们还不大习惯借助经济学原理来阐释伦理学问题,仅仅从义务的角度来解析道德权利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例

C.依据某人的行为可能产生好的结果,因而肯定他具有完成这一行为的道德权利,这是将经济学原理引入伦理行为判断的一个尝试

D.因为人的社会性既包含经济因素,也包含伦理因素,因此用经济原理来解析道德权利,也是理由充分、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