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

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刘某与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刘妻与杨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而且两个诉讼标的之间没有牵连性,所以不能作为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本案中的两个诉讼标的之间显然不是互为前提的关系,所以排除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可知,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参与的诉讼中,都是仅有一个诉讼标的,本题中存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即有两个独立的诉讼标的,所以排除C项。综上所述,法院应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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