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2004年9月,某市政府根据公民王某的申请批准其组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开发公司。批准后,王某开始了公司筹建工作。王某经研究后,确定拟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此后,王某前往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批准后,公司正式成立,王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设立了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以下是王某最初研制的筹资方案,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王某以厂房、货币等出资45万元
B.刘某以专有技术出资,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为25万元
C.李某为行业资深人士,以劳务出资,经出资人一致同意作价5万元
D.其余的25万元由发行债券筹集
答案
参考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的限制。 《公司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没有规定可以用劳务出资。第2款则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此外,该公司还不具备发行债券的条件,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扩大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