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三位股东组建华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公司不设董事会,由股东A担任执行董事,股东B担任公司总经理,股东C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1) 华达公司于2004年2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购销意向,华达公司为买方,甲公司为卖方,华达公司从甲公司购入某鲜活商品1 000件,每件价格300元。甲公司分别于3月10日和4月 10日分两次向公司供货,数量分别为600件和400件。每次货到后,华达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标的物金额的20%,并且约定正式合同由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于3月1日签章。 (2) 2月25日,甲公司直接送来该鲜活商品600件,华达公司验收商品。华达公司财务科开出转账支票一张交给甲公司以支付第一期货款18万元,但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两项未填,甲公司出纳补记金额为18万元后将该支票交给银行。 (3) 4月10日甲公司按合同规定向华达公司发第二批鲜活商品400件,华达公司拒绝收货,理由是双方法定代表人在3月1日时并未在合同上签章,因此合同不成立。 (4) 由于华达公司拒收该鲜活商品,造成该批鲜活商品全部死亡。 (5) 甲公司要求华达公司支付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共计50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无结果,甲公司决定向该市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我国经济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华达公司的人事安排是否合理谁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未填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3) 华达公司能否以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执行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4) 该市仲裁机构是否会接受甲公司的仲裁申请简要说明理由。 (5) 华达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50万元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