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王某19岁,为某大学学生,无经济来源,一日在某餐厅进餐时与店主李某发生争执,将餐厅的玻璃门打坏。此损失应由谁进行赔偿
A.王某父母进行赔偿
B.王某与李某各自承担一半损失
C.王某与其父母各自承担一半赔偿责任
D.王某父母对餐厅的损失进行垫付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不具有经济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对此,《民通意见》第16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因此,本题中应由王某承担民事责任,但其父母具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故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