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A,C
解析:[考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详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作为未成年人的小甲,其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应当由小甲之母亲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本题中,小甲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的带班老师没有及时阻止打斗,即幼儿园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幼儿园的老师来说,其没有阻止打斗的行为是在其上班期间所为的一种不作为的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幼儿园在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可以向幼儿园老师丙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