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审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时,提出以下意见,其中哪些条意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万元,故减资10万元后,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B.“股东会同意本方案的决议,经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C.“公司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除了在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外,还应在30日内登报公告3次”

D.“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有义务予以满足”

答案

参考答案:B,C

解析:[考点] 公司减资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因此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B选项认为经过2/3以上股东通过可以,而法律要求2/3以上表决权通过,两者的内涵不同,因此B选项说法也不符合规定。
《公司法》第178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C选项要求公告3次不合法;D选项说法正确。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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