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自诉案件一般应由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提起,一些特殊情况下,非本人也可以提出,但下列由被害人以外的人提起诉讼不合法的是:

A.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

B.被害人不愿告诉的,他的近亲属代为告诉

C.被害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告诉

D.属于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由于不具有行为能力而无法告诉的,他的近亲属代为告诉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刑诉解释》第187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B项中被害人自己不愿告诉,而他人代为告诉违背了自诉案件的立法精神。

问答题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经批准于2008年1月1日以50 000万元的价格(不考虑相关税费)发行面值总额为50 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该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4%,实际利率为6%。自2009年起,每年1月1日付息。自2009年1月1日起,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申请按转换日债券的账面价值转为甲公司的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初始转换价格为每股10元,不足转为1股的部分按每股10元以现金结清。2009年甲公司的净利润为45 000万元,2009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50 000万股,所得税税率为25%。
其他相关资料如下:
(1)2008年1月1日,甲公司收到发行价款50 000万元,所筹资金用于某机器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该技术改造项目于2008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不考虑闲置资金的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
(2)2009年1月2日,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40%转为甲公司的普通股,相关手续已于当日办妥;除此之外,2009年未发生其他债转股事项。
假定:
①甲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费用;
②每年年末计提债券利息和确认利息费用;
③2008年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费用全部计入该技术改造项目成本;
④利率为6%、期数为5期的普通年金现值系数为4.2124,利率为6%、期数为5期的复利现值系数为0.7473;
⑤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现值即为其包含的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
要求:
(1)编制甲公司发行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08年12月31日应计提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和应确认的利息费用。
(3)编制甲公司2008年12月31日计提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和应确认的利息费用的会计分录。
(4)编制甲公司2009年1月1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的会计分录。
(5)计算2009年1月2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甲公司普通股的股数。
(6)编制甲公司2009年1月2日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普通股有关的会计分录。
(7)计算甲公司2009年12月31日应计提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应确认的利息费用和“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科目余额。
(8)计算2009年稀释每股收益。
(“应付债券”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