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位于某市甲区的物资公司与该市乙区的化工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化工公司在该市丙区的仓库。因质量问题,物资公司向合同履行地丙区法院起诉。丙区法院作出判决后,化工公司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在中级法院接到报送的案卷之前,因化工公司转移其在某乙区银行的存款,物资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该财产保全应当由哪一法院采取?( )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某市中级法院决定由哪一法院采取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民诉意见》第103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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