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2万元,共6万元,开立一家小饭馆,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该饭馆取名"夜来香饭庄",2002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到2002年底,因经营管理不善,夜来香饭庄负债累累,欠金星装修公司4万元钱尚未偿还。此时王五提出退伙,张三、李四二人不同意。王五于2003年2月提走其出资的2万元,自行退出。张三、李四二人继续经营夜来香饭庄。2003年9月,张三、李四二人为了增加菜的花样,招揽食客,于是想招聘重庆名厨,推出重庆火锅系列,但资金不足。于是张三、李四二人向王一提出借款2万元,2004年1月1日归还。王一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若饭庄盈利后,张三、李四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应将所得利润分一份;若不盈利,张三、李四二人则届时还本付息。推出重庆火锅系列后,饭庄并未盈利,亏损仍然继续,到年底,又亏损了l万元。 2004年1月,金星装修公司因向夜来香饭庄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王一也因张三、李四二人不能届时还本付息,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对此进行合并审理。

本案的被告是谁

答案

参考答案:被告是夜来香饭庄。

解析:对于第四个问题,《民通意见》第45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另据《民事诉讼法》第 49条及《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本案中王五、张三、李四三人成立的合伙组织依法核准登记了"夜来香饭庄"的字号,故应以夜来香饭庄为被告。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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