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2万元,共6万元,开立一家小饭馆,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该饭馆取名"夜来香饭庄",2002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到2002年底,因经营管理不善,夜来香饭庄负债累累,欠金星装修公司4万元钱尚未偿还。此时王五提出退伙,张三、李四二人不同意。王五于2003年2月提走其出资的2万元,自行退出。张三、李四二人继续经营夜来香饭庄。2003年9月,张三、李四二人为了增加菜的花样,招揽食客,于是想招聘重庆名厨,推出重庆火锅系列,但资金不足。于是张三、李四二人向王一提出借款2万元,2004年1月1日归还。王一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若饭庄盈利后,张三、李四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应将所得利润分一份;若不盈利,张三、李四二人则届时还本付息。推出重庆火锅系列后,饭庄并未盈利,亏损仍然继续,到年底,又亏损了l万元。 2004年1月,金星装修公司因向夜来香饭庄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王一也因张三、李四二人不能届时还本付息,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对此进行合并审理。

3.法院审理本案中,有人认为原告王一名为借款给张三、李四,但他参与饭店的盈亏分配,实为一种合伙关系,所以对饭店经营重庆火锅的亏损,王一也应分担。这种意见有道理吗

答案

参考答案:没有道理。王一并未成为合伙人之一,不应承担夜来香饭庄的亏损。

解析:对于第三个问题,《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可见,合伙要求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只共同出资而不共负盈亏不是合伙。本案中,王一同意借款的条件是无论盈亏,张三、李四均要还本付息,王一对饭庄的经营只享盈利不但亏损,故王一与张三、李四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不存在合伙关系。所以,对于饭店经营重庆火锅的亏损,王一没有义务承担。不能就王一借款给张三、李四二人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一事,认定其与张三、李四之间为合伙关系,王一对饭店经营重庆火锅的1万元亏损,无义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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