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日,红光粮油公司与正东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正东储运公司为红光粮油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9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正东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单位的存货要求。同年7月8日,红光粮油公司书面通知正东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不足1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
正东储运公司接到红光粮油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红光粮油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元。”红光粮油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协商未果,正东储运公司拟采取法律手段解决,请求责令红光粮油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费。
如果该批货物存入仓库,红光粮油公司依法可享有的权利包括( )。
A.有权提前提取仓储物
B.有权转让提取仓储物
C.仓储物发生损毁,有权提出赔偿
D.有权要求改变合同中约定的存储条件
参考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仓储保管合同存货人的权利。根据该仓储保管合同,红光粮油公司是存货人一方当事人,存货人享有的权利有:(1)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仓储合同中没有约定仓储时间的,存货人有随时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仓储合同中约定仓储时间的,存货人仍有捉前提取仓储物的权利;(2)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3)索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