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为:
①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以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②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
③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
甲公司于2006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担任公司董事长。丁某聘请汪某担任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内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期届满仍未能偿还。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其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05年3月宣告破产。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担任甲公司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甲公司经理。
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丁某是否有资格担任甲公司董事长为什么
(3)汪某是否有资格担任甲公司经理为什么
(4)董事B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

参考答案:(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应当调整。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7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也合法,但应将其写入公司章程。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做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2)丁某不具备担任甲公司董事长的资格。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06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丁某向朋友借款5万元期满未能偿还,属于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且未予清偿的情形,因此,丁某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3)汪某不具备担任甲公司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
(4)董事B的主张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中设立的甲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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