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在2010年4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信达”商标申请,指定商品为电脑,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授权条件,在2010年12月15日予以核准注册,并予公告,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商标与自己已经注册使用在手机上的商标相近似。请问:
乙公司以什么理由提出 * * ?
答案
参考答案:乙公司可以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分)。